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8條 法規: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修建 第8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興建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為公路經營業時,應依公路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檢具有關文書,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公路主管機關審查前項之申請,應依公路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