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3條 法規: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監督 第33條 公路經營業如廢止一部或全部營業時,應敘明事由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申請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交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