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2條 法規: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監督 第32條 公路主管機關基於公益上之必要,須將經營中之輪渡改建為永久橋樑,或將公路、隧道、橋樑提高工程標準時,得規定期限通知原經營人辦理,並准其合併原投資予以收費。原經營人不願繼續投資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自行投資辦理,並得依法繼續收費。原經營人未收回之投資應由政府予以補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