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私人或團體申請興建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為公路經營業時,應依公路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檢具有關文書…
- 第9條申請人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應自領到立案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遴選相關科系之工業技師擔任技術服務,並將履歷表及學經歷證件…
- 第10條申請人領取立案執照後,應於執照所定期限內開工、竣工,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得已之情事不能依限開工、竣工時,應於限期未滿前向…
- 第11條申請人如擬變更工程計畫書所記載之事項時,應敘明理由,檢具左列文書申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工程計畫書。二、變更工…
- 第12條申請人應將開工施工情形,依左列規定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一、開工興建時,應於開工十日前將開工日期填報。二、工程施工期…
- 第14條工程施工期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應派員視察。
- 第15條公路主管機關如發現施工情形與原定計畫及所定工程標準不符時,應令其限期改正,延不改正時,應即勒令停工。
- 第16條工程全部或一部完竣時,應編具竣工報告,申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勘驗合格後,方得開放使用。
- 第17條申請興建輪渡時,其輪渡管理事項,依有關船舶管理法令辦理。
- 第18條公私事業機構在興建專用公路時即申請經營公路經營者,應依私人或團體申請興建公路之工程標準辦理。在興建完成後申請核准公路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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