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法規: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修建 第10條 申請人領取立案執照後,應於執照所定期限內開工、竣工,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得已之情事不能依限開工、竣工時,應於限期未滿前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敘理由,請予延期。公路主管機關認有變更工程計畫之必要而影響原定時限時,應另行核定施工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