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主管機關,為健全養護制度,應自行或指定其所屬機關(構)就其所管路線情形,依照下列重點編訂養護手冊:
一、巡查檢測之項目、方法、頻率及注意事項。
二、養護資訊管理系統之建置及運用。
三、各項設施養護方法之規範及選擇。
四、養護、檢測人員之管理及培訓。
五、養護車輛、機具之調配及維護。
六、養護材料之儲備、登記及調度。
七、災害防救之通報、管制及搶修。
八、養護績效之督導及考核。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4條
第34條
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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