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28條 法規: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修建 第28條 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應按計畫開工、竣工,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開工或延期竣工時,應報請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准。公路主管機關應負責管制其進度,考核其執行績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