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64條 法規:公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64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貨物損毀、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運送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人、客傷害、死亡之損害賠償辦法,由交通部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