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53條 法規:公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公路運輸及服務 第53條 汽車運輸業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應公告招領之;公告逾一年,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取得其所有權。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汽車運輸業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