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51條 法規:公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公路運輸及服務 第51條 旅客無票(證)乘車或持用失效票(證),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