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50條 法規:公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公路運輸及服務 第50條 依物品之性質,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產之虞者,汽車運輸業得拒絕運送。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實,致汽車運輸業蒙受損害者,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