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48條 法規:公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公路運輸及服務 第48條 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