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44條 法規:公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公路運輸及服務 第44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汽車運輸業,得徵收公路營運費,撥充運輸獎助、安全管理及公路養護之用。前項營運費之徵收率,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十,高速公路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二十;其徵收及使用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