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27條 法規:公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第27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非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