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23條 法規:公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第23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公路經營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交通時,得為左列處理:一、限令定期改善。二、逾期不為改善時,停止其營業。前項第二款停止營業,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