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24條 法規: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24條 輸水管、輸油管或輸氣管通過新建橋梁時,應事先協調公路主管機關預留管線位置並配合施工。如須改變橋梁設計時,其所需增加之費用,由管線單位全數負擔。但在原有橋梁上通過時,應洽商公路主管機關同意依照指定位置以附掛方式或加設管道方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