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財物毀損、喪失,應歸責於鐵路機構者,其賠償金額如下:一、託運人託運之貨物、行李、包裹,依民法及其契約規定賠償。二、旅客未託運之隨身攜帶物品,除依規定免費之兒童不予賠償外,每一旅客最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三、前二款規定以外非運送財物,由雙方協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