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因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或傷害者,除醫療費用由鐵路機構負責支付外,其賠償金額如下:一、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二、重傷者,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三、受重傷以外之傷害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受害人能證明其受有前項規定金額以外更大損害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前二項規定,不影響請求權人之訴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