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 第48條 法規:鐵路運送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三章 包裹及貨物運送 › 第三節 貨物運送 › 第一款 託運 第48條 鐵路機構收受貨物,應對託運人交付貨物運送通知書。但託運人得請求以填發提單代之。前項貨物運送通知書及提單,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二、運費、雜費數額。三、預定到達日期。四、填發地點及日期。鐵路機構就前項第一款事項,疑有與所收貨物之實際情況不符者,得載明其事由;其無法核對者,得不予記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