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鐵路機構應依託運人之請求,就託運貨物之內容、數量、體積或重量,發給現狀證明,並收取證明費用。但因鐵路機構設備及貨物性質不能證明時,不在此限。貨物運送通知書或提單記載內容與前項現狀證明不符者,鐵路機構應配合現狀證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