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鐵路目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4條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4條
法規: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測量
距離數量之單位,應為標準度量衡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3條
本規則所稱測量,指踏勘、初測及定測。
下一條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測量圖表之文字說明,除縮寫符號(附表一)外,應以中文為主。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規則依鐵路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鐵路路線之測量,除依鐵路建築技術規範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3條
本規則所稱測量,指踏勘、初測及定測。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測量圖表之文字說明,除縮寫符號(附表一)外,應以中文為主。
第6條
鐵路路線之測量,除踏勘外,初測應就導線、水平及地形,定測應就中線、水平、地形及橫斷面等分組測量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