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6條(共 6 條)
本規則依鐵路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鐵路路線之測量,除依鐵路建築技術規範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本規則所稱測量,指踏勘、初測及定測。
測量距離數量之單位,應為標準度量衡制。
測量圖表之文字說明,除縮寫符號(附表一)外,應以中文為主。
鐵路路線之測量,除踏勘外,初測應就導線、水平及地形,定測應就中線、水平、地形及橫斷面等分組測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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