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20條 法規: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本法規已於 2023-04-18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二章 踏勘 › 第四節 填製表報 第20條 踏勘完畢,應就下列事項編製總報告,複印二份連同圖底及沿途所攝相片,報送交通部:一、踏勘工作情形。二、路線工作情形。並附平面圖及第十八條第一表至第七表。三、沿線經濟情形。並附第十八條第八表至第十表。四、比較線概況。並附第十八條第十一表。五、建築費概算。六、踏勘結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