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勘完畢,應就下列事項編製總報告,複印二份連同圖底及沿途所攝相片,報送交通部:
一、踏勘工作情形。
二、路線工作情形。
並附平面圖及第十八條第一表至第七表。
三、沿線經濟情形。
並附第十八條第八表至第十表。
四、比較線概況。
並附第十八條第十一表。
五、建築費概算。
六、踏勘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