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勘圖件應加封面記明下列事項:
一、某區某線某段踏勘圖。
二、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
三、比例尺。
平面圖二萬五千分之一,縱剖面圖長度二萬五千分之一,高度五千分之一。
四、踏勘日期。
中華民國○○年○○月○○日開始○○年○○月○○日勘竣。
五、踏勘者某區某踏勘隊隊長及隊員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