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平面圖應表示下列事項:一、導線及其里程與方向。該方向以磁針北為準。二、路線。計畫路線與踏勘導線相距甚遠,應用虛線將路線劃出。三、等高線。用五公尺或十公尺之等高線將地形大略表出。四、村鎮及地名。五、河流名稱及方向。六、森林及耕種情形。七、原有交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