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86條 法規: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三章 鐵路路線之養護 › 第二節 電力設備之養護 第86條 接觸線之截面積如耗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應予換新。電纜之芯線斷線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電纜之截面積耗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應即將該電纜換新,或用其他適當方法恢復該電纜之負載能力。主吊線為五十平方公厘青銅電纜者,如有一芯線斷線時應即加裝一段新線,新線兩端以夾頭與原線疊接。各類夾頭之夾面有燒毀痕跡時,應予換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