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2條鋼軌及其配件在易於腐蝕地點,應施以適當之防鏽。如因磨損、腐蝕達規定限度、功能未達基準或損傷破裂,而對行車安全有妨礙時,應…
- 第143條道岔之尖軌及岔心之活動軌,應與正軌及翼軌保持密合,不得有過大之間隙。
- 第144條對於有脫軌疑慮之區間,或鄰接線有防護必要之處所,應舖設護軌。
- 第145條軌枕間隔有擴大或排列不整之情形者,應校正之。
- 第146條軌道有排水不良或噴泥之處所,鐵路機構應採用適當方法改善。
- 第147條在隧道、橋臺背後、平交道、道岔及鋼軌接頭附近等處之道碴,鐵路機構應加強搗固,確實養護,並使排水暢通。
- 第149條正線之各項軌道設施應進行定期檢查,其檢查方式及檢查週期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
- 第150條橋梁之上部結構、橋柱、基礎及支承等附屬構造物之檢查,應依其結構種類、結構特性與檢查對象,選擇適當之檢查項目。其項目、檢查…
- 第151條橋梁之上部結構、橋柱、基礎及支承等附屬構造物如有損傷時,應查明原因。如依檢查之結果而判斷有必要進行修補改善時,鐵路機構應…
- 第152條橋梁、涵洞之流水狀況、防護設施及上下游河道均應經常注意、修補或疏濬或洽請有關機關辦理。涵洞如有龜裂或變位情形,應適時維修…
- 第153條跨越中央管河川、直轄市管河川、縣(市)管河川之橋梁,鐵路機構應記錄河川水位,並勘察橋臺、橋墩附近河床之狀態,製作紀錄以供…
- 第154條隧道上及隧道內之排水設施,鐵路機構應經常檢查,保持排水暢通。隧道內頂部漏水、襯砌剝離或隧道頂拱圈損傷,鐵路機構認為有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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