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條鋼軌及其配件在易於腐蝕地點,應施以適當之防鏽。如因磨損、腐蝕達規定限度、功能未達標準或損傷破裂,而對行車安全有妨礙時,應抽換之。前二項檢查標準及週期,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