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6條運轉保安裝置,指下列各種裝置及其附屬設備:一、確保列車間隔裝置。二、號誌之顯示裝置。三、聯鎖裝置。四、轉轍裝置。五、閉塞…
- 第117條高速鐵路沿線應依營運及維修之需求設置號誌及標誌。
- 第119條正線號誌設備於緊急狀況時應能變換為險阻號誌。
- 第120條在可能對其他列車進路產生障礙之處所及正線之末端處,應設置可使列車停止之裝置或止衝擋。
- 第121條高速鐵路應設置自動進路設定設備。
- 第122條高速鐵路應設置列車集中控制設備。集中控制設備除可集中顯示號誌設備之狀態外,應具有進路設定之功能。
- 第123條站間號誌異常時,應有確保行車安全之替代措施,方得繼續運轉。
- 第124條高速鐵路號誌裝置之構造、顯示、表示,及設置方式等,須確保不致造成誤認。
- 第125條橋梁及隧道段之軌道側須設置安全步道,長橋及長隧道段並應設置緊急疏散通道連接到安全避難及救援地點,其間隔距離以三千公尺為原…
- 第126條有相互制約關係之號誌設備及道岔等,應設置聯鎖裝置,以避免造成列車衝撞及脫軌。
- 第127條在車輛有溜逸之虞或列車有可能超越運轉致發生危害之處所,應有相當之保安裝置。在路線分岔處所,應設置警衝標。在保安與運轉上必…
- 第128條高速鐵路應設置通信系統,該系統應能符合行車運轉與保安防護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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