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條跨及兩路以上之軍事運輸,軍事運輸機關應將運輸計畫分別通知各有關鐵路。
- 第28條鐵路軍事運輸車輛附掛貨物列車之編組順序,依鐵路一般規定辦理。但軍事運輸專開列車,得由軍事運輸機關與鐵路商定其編組順序。
- 第29條鐵路軍事運輸專開列車,除危險品外,有牽引餘力時,得附掛一般營業貨車或郵車。
- 第30條鐵路運輸國軍陣亡官兵靈柩屍體之專用車輛,除因特殊情形得附掛普通旅客列車外,不得附掛旅客列車。
- 第31條鐵路軍事運輸有警戒及監護之必要時,由軍事運輸機關或託運單位配合鐵路站車作業自行辦理之。
- 第32條鐵路軍事運輸列車在中途站有必要在規定停車時間外停車時,應由站車人員將其事由及預定開車時分通知列車輸送指揮官。
- 第34條鐵路軍事運輸列車遇有行車事變時,由列車長會同列車輸送指揮官依鐵路之規定處理,並以最迅速方法通知就近軍事運輸機關協助。
- 第35條鐵路軍事運輸,遇有天災事變,路線中斷,不能運送或不能繼續運送時,鐵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辦理接駁運送。但託運單位因需要急…
- 第36條整列軍事運輸列車及派有指揮官或押運員之軍品,如有喪失毀損,鐵路不負賠償責任。但由於鐵路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鐵路對於…
- 第37條鐵路為辦理軍事運輸遭受意外損害或因軍品之性質而致鐵路遭受損害者,鐵路得請求賠償。但由於鐵路重大過失所致者,軍事機關不負賠…
- 第38條鐵路軍事運輸,軍事運輸機關之託運及載運人員,不得有左列行為:一、妨害鐵路員工執行職務。二、強行鐵路配車、掛車、調車、開車…
- 第39條鐵路軍事運輸託運及接收單位使用鐵路車輛、裝卸機具、貨車附屬品或其他設備,如有喪失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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