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鐵路軍事運輸,軍事運輸機關之託運及載運人員,不得有左列行為:一、妨害鐵路員工執行職務。二、強行鐵路配車、掛車、調車、開車及停車。三、擅自推車及移動鐵路設備。四、攀登車頂及在車廂外站立坐臥。五、佔用鐵路站房、倉庫、機車、車輛、電報、電話等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