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國軍部隊官兵、軍事學校員生及軍品之運輸,應由軍事運輸機關填發車照及運照。車照及運照應載明之事項如左:一、車照:(一)部隊番號或代字。(二)部隊種類及人數。(三)需用車輛種類及輛數。(四)起訖車站名稱。(五)啟運日期及時間。(六)其他必要事項。二、運照:(一)託運單位及接收單位。(二)軍品種類及數量。(三)需用車輛種類及輛數。(四)起訖車站名稱。(五)啟運日期及時間。(六)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