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68條 法規:鐵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七章 罰則 第68條 擅自占用、破壞鐵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並應通知行為人或其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依第七條規定編為鐵路使用之土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鐵路得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