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32條 法規:鐵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四章 監督 第32條 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向交通部鐵道局報備:一、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二、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三、每年應將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報備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