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左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報請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一、申請書。二、建築理由計畫書。三、路線預測圖及說明。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五、損益估計表。六、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