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左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報請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一、申請書。二、建築理由計畫書。三、…
- 第29條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經核准備案後,應依所定期限,將左列文書,送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未依核定期限申請立案…
- 第30條專用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左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立案,發給執照,並轉報行政院備案:一、申請書。二、建築理由書及該事業主管機…
- 第32條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向交通部鐵道局報備:一、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
- 第33條民營鐵路之經營,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第34條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 第34-1條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
- 第35條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運價,由交通部核定,增減時亦同。
- 第36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交通部鐵道局認為不適當時,得命其限期改善。
- 第37條交通部為公益上之必要,得通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鐵路、公路、水運或空運辦理聯運;如有緊急需要,並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
- 第38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下列附屬事業:一、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附屬事業。二、其他經交通部核准之事業。專用鐵路機構非經…
- 第39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如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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