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30條 法規:鐵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四章 監督 第30條 專用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左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立案,發給執照,並轉報行政院備案:一、申請書。二、建築理由書及該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書。三、路線實測圖及說明。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估計表。五、路用資本總額及其憑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