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16條 法規:鐵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章 建築 第16條 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之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始得營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