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第6條 法規:鐵路行車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6條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安全管理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一、辨識安全危害因子。二、確保維持可接受安全水準之必要改正措施已實施。三、評估安全績效指標並持續改進以降低安全風險。四、以持續增進整體安全績效為目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