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條列車完成編組進入正線運轉前,鐵路機構應對車輛之主要部分及列車功能進行檢查,並訂定其作業程序。鐵路機構應就列車運轉異常狀況…
- 第18條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鐵路機構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並確認得安全運轉者,不得使用:一、新製、改造或修理完成者。二、停用後,恢…
- 第19條運載旅客之列車及使用液體燃料之動力車,應備置滅火設備。
- 第20條車輛裝載貨物,不得超過其標明之載重量;裝載重量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核。貨物裝載應力求重量分配…
- 第21條無蓬貨車裝載貨物,不得伸出貨車之側板及端板內層立面或車身外方;標明裝載高度者,不得超過其標明之裝載高度。但輸送闊大貨物,…
- 第22條裝載危險品之罐車或將裝有危險品之容器裝載於車輛時,應確認危險品無洩漏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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