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27條 法規: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四章 費用分擔 第27條 現有鐵路平交道,如道路部分改為立體交叉,其所需費用,由道路主管機關負擔四分之三,鐵路機構負擔四分之一。但立體交叉之長度,以跨越或穿越鐵路之必需範圍為限,如有跨越或穿越其他道路時,其增加之長度部分仍由道路主管機關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