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20條 法規: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三章 防護設施設置標準 第20條 第一種或第二種鐵路平交道看柵工,應於列車或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一分鐘至二分鐘之前,先使附設之手動警報裝置起動後放下遮斷器,並於列車或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後,停止警報並開啟遮斷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