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第3條 法規: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3條 受委託辦理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業務之機關(構)、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掌理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之監督管理機關。二、曾為或現為鐵路機構。三、從事鐵路工程或運輸相關業務或任務之法人。四、經教育部許可設立且設有建築、土木、機械、機電、交通或運輸學系或研究所之大學或學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