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受委託辦理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業務之機關、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機關、團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掌理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之監督管理機關。二、曾為或現為鐵路機構。三、從事鐵路工程或運輸相關業務或任務之法人。四、經教育部許可設立且設有建築、土木、機械、機電、交通或運輸學系或研究所之大學或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