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第16條 法規: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16條 受委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部鐵道局得終止委託契約之一部或全部:一、喪失第三條資格或第五條條件者。二、有前條之情形,經交通部鐵道局依約中止執行檢定業務,逾二個月仍未改善者。三、出具不實之檢定結果者。四、發生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者。五、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