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49條 法規: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五章 附則 第49條 交通部核准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應通知申請人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三萬元後發給立案執照。交通部核准專用鐵路興建,應通知申請人繳納執照費新臺幣六千元後發給立案執照。鐵路機構變更組織、合併經營、停止或廢止一部營業、變更路線或原領執照毀損滅失時,均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六千元申請換發或補發立案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