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49~51條(共 3 條) 法規: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全文 第49條交通部核准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應通知申請人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三萬元後發給立案執照。交通部核准專用鐵路興建,應通知申請人繳納執照費新臺幣六千元後發給立案執照。鐵路機構變更組織、合併經營、停止或廢止一部營業、變更路線或原領執照毀損滅失時,均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六千元申請換發或補發立案執照。 第50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及第四十五條所定交通部辦理事項,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 第5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