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 第一節 立案 第4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地方營鐵路之興建,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申請民營鐵路之興建,應由公司或公司發起人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