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34條 法規: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 第四節 組織及資產 第34條 民營鐵路機構舉行股東會,應通知交通部派員列席。民營鐵路機構董事會討論事項涉及聲請公司重整、破產或公司被接管者,應於會議召開前七日將有關議程及會議資料提送交通部,會議結束當日應將董事會之相關決議送交通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