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船師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7條 法規:驗船師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7條 航政機關依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撤銷或廢止驗船師之執業證書時,應限期命其繳回原領執業證書,驗船師不得拒絕,逾期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